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昆山通海实验中学。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聚焦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第四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民政局;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昆山市教育局。
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临湖路666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昆山超动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五)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第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20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昆山超动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额:200万元人民币,来源及性质:自筹。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等教育 ;
(二)办学内容:全日制普通初中教育 ;
(三)办学规模:4轨12班;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分别为:理事长陈森、副理事长陈静、理事陈宪良、理事邱斌、理事刘石龙。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或其代表、党组负责人、校长、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的(行政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学校(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陈海昆、王晓俭、冯姣3人,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述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述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述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职机构,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家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全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校内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务,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及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召开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陈森。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中共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政治功能,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关系隶属巴城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设书记1名,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产生。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基层党组织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学校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項,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四十一条 领导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德育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学校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修改章程须学校理事会提出,应当事先公告,在征求利益相关方、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方可履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和理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纪要等文件,应当自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报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将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学校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学校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学校宗旨相关的事业。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捐赠给与学校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