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通海实验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昆山通海实验中学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聚焦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第四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民政局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昆山市教育局

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临湖路666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昆山超动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五)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第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200万人民币。出资者:昆山超动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额:200万元人民币,来源及性质:自筹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等教育 

(二)办学内容:全日制普通初中教育 

(三)办学规模:4轨12班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分别为:理事长陈森、副理事长陈静、理事陈宪良、理事邱斌、理事刘石龙。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或其代表、党组负责人、校长、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的(行政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学校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陈海昆、王晓俭、冯姣3人,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述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述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述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职机构,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家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全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校内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务,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及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召开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陈森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中共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政治功能,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关系隶属巴城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设书记1名,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产生。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基层党组织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学校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項,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员在学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四十一条  领导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德育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导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学校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修改章程须学校理事会提出,应当事先公告,在征求利益相关方、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方可履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和理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纪要等文件,应当自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报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将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学校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学校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学校宗旨相关的事业。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捐赠给与学校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7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